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主要道路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送水、送气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统一标识、纳入规范管理后将“不受限”。昨日,市交警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全市有20万辆电单车,
80%速度重量“超标”
市交警局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0万辆,其中80%以上行驶速度和车辆重量超出国家标准,主要分布在原特区外,用于短程代步以及快递、送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等短程小宗货运和非法载人载物等。
目前,我市实际管理人口已超过1500万,道路总长达6000多公里,机动车保有量接近200万辆,居全国第二位,道路车辆密度超过300辆/公里,居全国首位。要保证未来的城市交通正常运转,必须限制低效率交通工具的使用、引导市民选择高效率的交通工具。而据相关统计,电动自行车动态占用道路面积为10平方米,与乘坐公交车(11米大巴)的人均占用道路面积相比较,骑电动自行车是乘坐公交车的6倍,道路资源使用效率较低。由于我市道路资源紧缺,目前我市绝大部分非机动车道是与人行道共同设置,非机动车道网络不完善,缺乏专用路权保障,不适合发展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多,出事难赔偿
交警部门表示,许多生产厂商未按国家标准生产车辆,电动自行车轻骑化、摩托化现象日趋严重,行驶时速普遍超过20公里,部分甚至达到50公里以上,速度较快且缺少外部防护设施,安全性能差;电动自行车由电机驱动,行驶时声音小,其他交通参与者较难察觉;同时,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多数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闯红灯、争道抢道、不按车道行驶、任意穿插、不戴头盔、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突出,事故发生率较高。2011年度,市交警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数共483709起,涉及非机动车的事故报警数占交通事故报警数的58.5%。
交警部门指出,电动自行车易与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电动自行车没有相应的保险保障,且使用者往往无能力赔偿受害者损失,容易诱发社会矛盾。去年,我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导致乘客和行人、自行车骑车人死伤的交通事故共55起,共造成乘客死亡22人、受伤34人,行人、自行车骑车人死亡4人、受伤10人。
70%受访者支持“限电”
交警部门表示,我市具备在部分区域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条件。目前我市共有公交线路887条,地铁已开通5条线路。原特区内的道路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交发车频次高,居民出行十分方便。
从前期民意调查来看,大多数的市民支持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交警局发放调查问卷2000份,回收有效样本1926份,调查样本涵盖了所有行政辖区,其中70%的市民支持禁行或支持分区域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14%的市民持无所谓态度,13%的市民不支持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3%的市民弃选。
从法律依据来看,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
部分行业的合格车辆暂不限行
《通知》规定,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送桶装饮用水、送燃气瓶等单位所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纳入规范管理后,不受限制行驶措施限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据介绍,目前我市从事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送瓶装饮用水、送燃气瓶等单位需穿街走巷、配送(服务)到户,但我市很多片区街巷狭窄,完全依靠机动车无法配送(服务)到户。在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交警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这些单位所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此次拟暂不列入限行。
记者注意到,拟限行区域主要集中在原特区内、宝安龙岗中心城和深圳北站周边,也包括部分快速干道、主干道和跨越多个街道的道路。
据悉,征求意见期间,市交警局将继续和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沟通,听取他们对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以及如何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对以下行为实行暂扣车辆强制措施
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
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200元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200元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200元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200元
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500元
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00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2000元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1000元
回顾
●2011年4月
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授权市政府划定区域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授权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路段、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2011年5月27日
市公安局发出通告,在除龙岗南澳、坪山新区、光明新区之外的全市其他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限制时间为当年6月6日至12月5日,此后续禁与否视情况再定。不过,一直未见交警“开罚”的报道。
●2011年6月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二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仍坚持“限行”为主而非全面“禁行”。
●2011年10月底
条例获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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