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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地摊该了解城管管辖范围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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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钞票 发表于 2011-7-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城管的来历  在大家的记忆中,以前父母到城里卖东西,是没有城管这个“东西”的,也就是当地的工商来收点钱就可以了。但近十年来,尤其是随着各地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以及百货类、副食品类物品流通体系的不断完善,大家在享受物质生活极大便利的同时,市容市貌的整洁日益受到已在城市里安居并且生活的还不错居民的高度重视。作为城市的底层人员和外来流动摊贩人员,他们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为整个城市居民带来生活的便利性,也遭受着许多“城里人”的歧视和白眼。但他们是这个城市的“主人”,有着较为强烈的“发言权”,谁不希望居住的地方干净整洁呢?所以,随着有“发言权”的居民越来越强烈的呼声,随着各地轰轰烈烈的环境整治工程,尤其是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的整治活动开展,使得政府阶层开始加大对市容市貌的整治力度。但整治市容市貌需要专门的人员,这个职责交给政府、公安、法院等机构,都显得不合适,所以,“城管”就出生了。我在网上查了下,他是1997年左右成立的,以前是工商在管理(指流动摊贩问题),最初叫“联合执法大队”,成员为卫生、公安、环卫、工商四部门联合(几乎全非正式工,均属其部门之“精英”),1998年定名“城管”(宣布独立,非前四部门管,统一属建设局管理)。以后,每个城管或出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或出于解决子女亲友工作等等目的,反正“城管”这一组织如野火般在全国“燎烧”开来,直至目前的这个局面――只要有城市的地方就有“城管”。
  二、城管人员组成  目前我国城管人员组成包括3种:一种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正规编制城管队员,行话叫做“行政执法队员”,有管理、疏导、取证、审批、暂扣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并承担相关责任,这是属于具有执法权的“正规军”。第二种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这是属于“雇佣军”。第三种,既不是有执法权的正规城管,也不是招聘的协管员,而是由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学生等在一些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期,经过有组织或者自发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人员,这是属于“伪军”。
  三、城管的人员素质  近年来,城管执法的野蛮、粗暴、违法执法事件早已是屡见不鲜,甚至极端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期间既有双方利益的对抗,也有其素质不高的事实。城管素质不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工作的初期现实造成的。在我国,随处可以摆摊早已深入大家概念之中的,只要我缴了费,哪里不能摆摊卖东西,所以造成了大家不顾交通规则,不顾市容市貌,不顾是否影响他人,不顾¨¨¨等等等等,反正,只要自己认为能够赚到钱的地方,就不顾及其他事情的。所以,开展整治这个在中国人脑海中早已根深蒂固的行为举动,必须要采取“铁”的决心、“钢”的手腕、“狠”的做法,才能给大家形成更大威慑力。这也就是初期城管见东西就扔、砸、收等现状的发生,就好似80年代开展计划生育时的工作方式。大家试想,在摆摊过程中,你是怕“喜羊羊”还是怕“灰太狼”?答案一目了然。
  二是人员的素质现实造成的。良莠不齐,这是万物之所在。城管初期是从社会上召来的,鉴于第一点的原因,大多是些领导子女亲友、社会上的三流九教和地痞流氓,他们性格中的本质决定了他们在执法中不可能是温言顺语,而更多的是野蛮粗暴。加上工作的开展,时间一长,大家都熟悉了,当城管部门正式成立时,同行条件下,优先考虑的还是这些人,换作你是领导,能把这些立过汗马功劳的“打手”们一下子全部解雇吗?只不过,随着社会上目前对于城管野蛮执法的越来越不满时,迫于大局压力和塑造政府部门形象的需要,这些执法者也不得不开始考虑或正在改进工作作风,逐渐以更加人性化、劝导式的工作方式了。
  三是人员的结构变化造成的。截止目前,城管已作为政府的合法部门确立下来了,如广州市已将城管的身份定位为“参公”,这就说明他们与国家正式公务员有着同样的福利待遇了。所以,城管部门处于提高工作效率、素质的考虑,尤其是那些已确定为参公、事业编制的参公部门,其正式编制已不是说谁想进就能进的了(极个别领导除外),是要经过考试才能确定录用的。当然,临时工还是领导说的算了。但这样一样,城管的人员结构发生了变化,一些高素质的人员开始逐渐走向工作岗位,也带来了一些执法方式的变化。/size]
     1、城管执法的范围有多大?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城市管理从广义上理解涵盖了一个城市的方方面面,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宽广。从立法的角度看,目前国家还没有权威的定义和解释。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一个较为合理的角度定义了“城市管理”的概念,确定城市管理的目标是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确定城市管理的范围是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
  但考虑到长沙市市区范围内的个别区域暂时还不能完全达到城市化管理的要求,因此,《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了特别规定:本市市区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实施本条例。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是城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方,他都管的到。换言之,哪怕是乡镇地界,只要批准,一样是城管的天地。
  2、有无临时摊点的设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在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这说明,地摊经营者只能在区人民政府设定的的区域经营,并要遵守相关规定。但问题是,我们大多数“摊友”哪里能去设定的摊点呢?那里一是要交不菲的管理、摊位费用,二是价格卖不上去,三是形成不了中上品的品牌质量。
  5、明令禁止的区域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以后在长沙市区域活动的社友们要注意了,尽量不要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摆摊设点了。
  3、城管执法的权利有哪些?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共有十条。
  (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家看看,十条规定中有八条能与我们沾上边,大家说能不能管到我们!
  4、城管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综上所述,城管可以使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也就是说,他可以强制行政检查,你若不服从管理,他可以扣押你的物品。所以,大家遇到他们,还是能陪笑脸陪笑脸,能说些软话就说些软话吧,争取时间抓紧收摊吧。别强硬,胳膊是扭不过大腿的。你捅伤了城管能怎样?城管伤了,他是为工作而伤,是工伤,有领导的慰问、鲜花和补助。你呢?牢子里蹲着吧。别逞一时的英雄主义,切记!
  5、城管执法的条件是什么?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这一条你可以作为一个最后的“杀手锏”用一下,若他们执法时有违反上述一条规定时,就可以当面质问他。但此条一用,可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因为他们一般颐指气使惯了,若他们真的拿出的证件,你可是吃不了要兜着走的。此招,慎用!
  6、我们没有公民的权利的吗?
  这个当然可以有。
  《条例》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我建议,你还是省省吧。你能耗的起这个时间、精力和资金吗?还是赶紧找些人或者亲自去局里认错,大不了交些罚款,然后领东西晚上再练摊吧。愈败愈战,共勉互励吧。
  7、对城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义务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大家可以对照上述要点,依法举报。一般来说,只要你掌握了他们的违法行为,投诉就会受理,至少会在内部进行处理的。实在不行,你就说要反映到市委、市政府去,他们也就怕了。

  综上所述,城管是绝对可以管的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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