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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出溺亡事故 一游客要求退卡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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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发表于 2016-7-23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刚刚办了游泳卡不久,游泳馆却发生了溺亡事故。因担心自身安全,市民王先生要求退卡,结果遭到游泳馆拒绝。最终,在当地消协的调解下,游泳馆同意帮王先生将游泳卡转为洗浴卡及餐饮卡。7月20日,辽宁省工商局发布消费提示,进行预付卡消费时要慎重考虑,应选择有正规经营资质的商家。
2016年年初,市民王先生在某游泳中心办了一张价值3600元的游泳卡。没料到,今年5月份时,王先生意外得知,一名游客在该游泳中心溺亡了!
认为该游泳中心存在安全隐患,王先生坚决要求退款,游泳馆负责人则表示不同意。协商无果,6月末,王某投诉至本溪市本溪县消费者协会。
本溪县消费者协会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本案中,消费者王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主张,而经营者并没有违约,那么,王某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协议中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条款,就依据相关条款解决问题,没有,就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消费者无权主张退还全部余额,经营者也不能拒绝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要求。
经调解,游泳馆出于让利消费者的角度,同意将消费者的游泳卡转为洗浴卡及餐饮卡,可以继续在该处消费,王先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共识。
依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可以自愿订立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本案中,消费者可以选择订立合同,也有权解除合同,不过,由于经营者并没有违约,消费者解除合同没有取得经营者同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消费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将消费者的游泳卡转为洗浴卡及餐饮卡,仍然可以消费,消费者同意,既没有退卡也没有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所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本案中,消费者办理了3600元的游泳卡,属于预付款消费。在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时要多加留心,慎重考虑:一是要选择有正规经营资质的商家,关注营业执照、营业场地等条件;二是付费取卡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不要轻信口头宣传,仔细查看宣传与协议内容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可以要求经营者做出解释,慎重签字付款;三是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金额,防止经营者亏损或跑路时钱款难以索回;四是注意保存办卡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事后维权。
沈阳网记者张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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