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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个地摊取个名子叫361读书.为什么叫361读书,我说他是中国的第三百六十一行, 中国有卖书的租书的.但中国没有换书的,我的地摊是换书,把我看过的书拿出去与别人交换,从中间收取一些费用,换一本1元钱.我说我这是无本经营
有人会说你这个地摊不行,没有人换,我可以有奖销售,现场开奖,奖金返还率高一些,生意一定能火.大家都可以试一试,书多少都可以摆摊,我希望以此来推动中国人去读书.
摆摊违法,不赚钱没人管,一赚钱就有人管,我想问一下,摆这样一个摊能罚多少钱.
参考文章.
有奖销售、有奖竞猜与非法彩票的界限
有奖销售过去一直是竞争法研究的问题,而有奖竞猜则只被视作一种娱乐方式,但是随着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非法彩票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划分有奖销售、有奖竞猜同非法彩票之间的界限也逐步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关于何谓非法彩票,我国现行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尚未做出权威界定,而且现实中所用的术语也并不统一。但基于合法彩票的性质,可以认为,非法彩票是指未经国家批准,非为公益目的而在我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在这一点上,有奖销售似乎同非法彩票毫无关系。因为该活动一般是经营者依靠竞争上的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所以该行为存在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可能,主要受竞争法的规制。而且,许多国家也均在其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规范。但实际上,特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可能成为非法彩票。
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做的解释,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而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根据该解释,首先可以认定,有奖销售只能发生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与购买者之间,否则,不构成有奖销售;其次,赠奖行为具有附随性,依附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行为;再次,有奖销售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借此取得同业竞争中的优势。而抽奖式有奖销售除具有上述特征之外,还具有“偶然性”的特征,即采用抽奖、摇号等方法,而能否中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不能由任何当事人直接左右,这与彩票具有一定的共性。而要辨别真正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行为,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把握两者的本质区别。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直接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竞争优势;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直接通过此种手段获利。不可否认,经营者借助有奖销售形式发行非法彩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吸引消费者、增强自身商品或服务竞争力的效果,但是,这并不是其主要目的。
其次,两者的方式不同。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对于达到一定条件(如消费达一定金额、购买某些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等)的消费者均免费给予一定的参与抽奖的机会,换言之,获得参与抽奖的机会附随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是消费者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服务而支付一定价款所换取的对价之一。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所有消费者一定的参与抽奖的机会,也可以仅给予达到一定条件的消费者,但是,关键在于,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获得参与抽奖的机会都不具有任何附随性,消费者都必须再次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最终获得抽奖乃至中奖的机会。这是从直观上甄别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最为有效的方法。
再次,两者的结果不同。无论是哪种方式,经过抽奖,必有一部分消费者获奖。但是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言,所有奖金奖品均由经营者从其经营成本中支付,而且经营者并不会因为消费者参与抽奖本身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增长主要依赖于通过有奖销售形成对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刺激消费者购买欲,由此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增长。特别是,由于消费者只需向经营者支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价,因而无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是否选择参与抽奖,均并不对从消费者处转移至经营者处的金钱利益之多寡产生影响。而对于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行为而言,所有奖金奖品原则上均来自于由所有参与抽奖的当事人为获得中奖机会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同时经营者一般可以因消费者参与抽奖而从其额外支付的费用中直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依靠刺激消费获得经营上的利润增加。当事人需为参与抽奖而额外支付费用,所以其是否参与抽奖将直接影响从当事人处转移至抽奖活动举办人处的金钱利益之多寡。
根据上述区分标准,可以对现实中的一些现象进行区分。比如,一些经营者为了促销而向达到一定条件的消费者赠送福利彩票或者体育彩票,曾经有一段时间人们对此颇为关注。虽然,消费者获赠的彩票能否中奖本身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是,由于消费者无需专门为获得彩票而额外支付价款,经营者也不因消费者参与彩票兑奖而额外获利,因此此行为应当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中已经做出过认定。又比如,有的客运部门在乘客购票的同时附赠一兑奖券,并要求购票者通过发送短信或者拨打声讯电话的方式参与兑奖,由于参与者要额外支付远远高于普通短信或者普通市话的信息费,并且客运经营者、电信运营商等相关主体之间往往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所获取的信息费,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属于借有奖销售之名发行非法彩票。
至于有奖竞猜,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已经由过去借助现场参与、书信参与等形式演变为主要依靠手机短信、声讯电话方式等进行。许多有奖竞猜活动是同销售行为相关联的,此时,应当参照有奖销售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行为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进行认定。比如,如果有奖竞猜活动附随于某销售行为,消费达到一定条件者才有资格参与有奖竞猜,则应在有奖销售的范围内对其是否属于非法彩票加以认定。又比如,某地电信部门曾搞过所谓“看奥运!猜金牌!争做电信大赢家”的有奖活动,要求固定电话用户拨打声讯电话、小灵通用户发送短信参与竞猜中国队在第28届奥运会上的金牌数,从猜对者中抽取中奖者,奖品为手机、电脑。现在各类电视台在各种重大体育赛事等的转播过程中,要求参加者发送手机短信参与竞猜某些赛事的进球数、输赢、所得奖牌数等,被抽取的中奖者可以获得现金、奖品等的奖励。在上述活动中,电信部门属于电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电视台既是电视节目的服务提供者,又是电视广告传输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在形式上系有奖竞猜,而在实质上则既有可能属于有奖销售,又有可能属于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照其收取的信息费金额进行判断。
而更多的时候,有奖竞猜并不依附于任何销售行为,而是独立存在。比如,某报社曾于2004年奥运会期间搞过所谓的奥运竞猜活动,按其规则,参与者通过手机发行短信参加奥运竞猜,中奖者有机会获得现金若干,短信资费为每条1元。这种做法与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完全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可能有促销报纸的意愿或实现促销报纸的可能,而且该方式在因特网中也被广泛运用。对此,完全可以参照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变相彩票之间的区分标准予以定性,即只要其主要目的是借此获利,参与者为了获得中奖机会还需额外向组织者支付一定对价,所有中奖奖金奖品原则上均由所有参与抽奖人所支付的对价中支付,同时组织者一般可以因参与者的参与而从参与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此种有奖竞猜活动就可以被认定为变相彩票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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