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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调岗不成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 单位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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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之平客 发表于 2015-9-1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单元强行调岗被职工拒绝后,即以职工不堪任工作岗亭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近日,该单元的做法被认定违法,付出职工补偿金。
  由某2年前到烟台开辟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合同商定的岗亭是仓库保管员。本年3月底,因一线出产操作人员削减,公司决议将包罗由某在内的部门后勤人员调到一线工作,成果遭到由某的拒绝。4月11日,电器公司与由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来由是:由某不堪任工作岗亭,不遵从岗亭调整。由某于是来到本地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裁决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付出补偿金24800元。
  庭审中,电器公司没有供给任何证据,证实由某不堪任工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划定: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作,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亭,仍不克不及胜任工作的,用人单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付出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作的环境下,用人单元可对劳动者进行响应的技术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亭进行恰当的变动,之后,职工仍不克不及胜任工作的,摆地摊经验单元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电器公司没有由某不堪任工作的证据事实,也没有对由某进行调岗培训,在对由某强行调岗不成的环境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最后,仲裁委裁决撑持了由某的申诉请求。电器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比来,法院也作出了不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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